1.以示惩戒的杖责。
1.帝王训教的诏旨。
1.犹训罚。
1.训教整饬。
2.严整有序。
1.旧时皇帝退位为太上皇﹐嗣皇帝仍须禀承训示处理大政﹐或皇太后垂帘听政﹐皆谓之"训政"。
2.指孙中山提出的建立"民国"程序的第二阶段。他把建立"民国"的程序分为军政﹑训政﹑宪政三个时期。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﹐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﹑考试合格的人员﹐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﹐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。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﹐就可结束训政﹐开始宪政阶段。
1.训练整治。
1.教导胄裔。
1.亦作"训注"。
2.训释注解。
1.教导抚育。
1.训练士卒。
1.审问惩处﹔责罚。
1.古代刑具。拷问囚犯的棍棒。
2.指夹棍。
1.审理治罪。
1.审讯质证。
1.审问情状。
1.问罪。
1.清扫驱除。
1.疾行。
1.转眼,刹那。
1.超群,出众。迅,通"迿"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