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国,指在刑事诉讼中,证人、鉴定人、记录人、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、鉴定、记录、翻译,企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,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毁灭、伪造证据等行为。
1.见"文绉绉"。
1.即无遮大会。
1.不肖子。
1.母亲的祖父。宋苏轼有《跋外曾祖程公逸事》文。
1.即挽卒。
1.亦作"文??3473"。亦作"文诌诌"。
2.举止斯文貌。
1.文绉绉。
1.亦作"五杂组"。
2.古乐府名。三言六句,以首句名篇。其词曰:"五杂俎,冈头草。往复还,车马道。不获已,人将老。"后人仿其作,成为诗体的一种。见明冯惟讷《古诗纪.统论》。唐颜真卿有《三言拟五杂组》诗。
在我国,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、赃物而代为转移、藏匿或为其提供秘密隐蔽场所的行为。如果双方事前通谋,则以共同犯罪论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