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:通判
拼音:tōnɡ pàn
注音:ㄊㄨㄙ ㄆㄢˋ
简拼:TP
[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,etc.] 官名。在知府下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
嘉兴通判。-- 清. 张廷玉《明史》
公正裁决。
《新唐书·百官志四》:“市令一人,从九品上。掌交易,禁姦非,通判市事。” 清·纪昀 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二》:“所谓通判,乃中允也。”
官名。
宋·初始于诸州府设置,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。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,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,号称监州。明·清 设于各府,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,职务远较宋·初为轻轻。 清·代另有州通判,称州判。亦指任通判之职。宋·曾巩 《太子宾客致仕陈公神道碑铭》:“用荐者通判 戎州 。” 清·叶廷琯 《吹网录·虎丘贺方回题名》:“ 方回 本隶右选, 元祐 中……通判 泗州 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