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偷
词语:放偷
拼音:fànɡ tōu
注音:ㄈㄤˋ ㄊㄡ
简拼:FT
繁体:放婾
基本解释
1.金元时农历正月十六日不禁偷窃谓之"放偷"。
详细解释
金元·时农历正月十六日不禁偷窃谓之“放偷”。
宋·文惟简 《虏廷事实》:“虏中每至正月十六日夜,谓之放偷。俗以为常,官亦不能禁。其日夜人家若不畏谨,则衣裳、器用、鞍马、车乘之属为人窃去。隔三两日间,主人知其所在,则以酒食钱物赎之,方得原物。”明·郎瑛 《七修类稿·事物五·放偷》:“ 金 与元·国俗,正月十六日谓之放偷。是日,各家皆严备,遇偷至,则笑遣之;虽妻女、车马、宝货为人所窃,皆不加罪。闻今 扬州 尚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