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:佥判
拼音:qiān pàn
注音:ㄑㄧㄢ ㄆㄢˋ
简拼:QP
繁体:僉判
即签判。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。为宋·代各州幕职,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。
宋·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三:“ 晏安恭 为 越州 教授, 张子韶 为僉判。”《警世通言·拗相公饮恨半山堂》:“﹝ 王安石 ﹞初任 浙江 庆元府 鄞县 知县……转任 扬州 僉判。”
指做佥判官。
明·汪廷讷 《狮吼记·访友》:“下官僉判 凤翔 三年,蒙恩召直史馆。”
签名并作判词。
明·袁宏道 《与倪崧山》:“大约手疲於僉判,眼疲於簿领。”